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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20 10:58:16 | 关注:1170
近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为福建省地方强制性标准,分海水和淡水养殖,设置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等主要控制指标,适用于福建省域内工厂化水产养殖、提水式海水池塘养殖以及养殖水面面积100亩及以上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池塘养殖,并对我省相对集中的鳗鱼工厂化养殖和对虾集中式养殖提出针对性要求。
《标准》的发布实施,是我省水产养殖尾水监测及执法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水产养殖环境管理、保障水产养殖业绿色稳步发展、推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标准》文件要求,新(改、扩)建水产养殖单位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现有水产养殖单位自2024年12月31日起执行。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 2160—2023)1项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