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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25 10:17:15 | 关注:4242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被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导致污水厂“哑巴吃黄连”叫苦连连。但是最近的一起案例让大家纷纷感叹环保行业春天来了,终于不用替进水超标背锅了!
2021年4月12日下午,经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氨氮指标外排污水超标,浓度为63.3毫克每升;更改在线设备进样方式,将COD、氨氮、总氮、总磷在线设备中的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了标样管进样,干扰在线设备监测,形成虚假数据。氨氮指标外排污水超标,浓度为63.3毫克每升,执行标准为8毫克每升,超标6.9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擅自变更在线参数,将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标样管进样”,导致在线分析仪内的数据实际是人为操作的样品数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的污染环境罪。
对超标排放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浩蓝环保公司氨氮进水浓度设计上限为40mg/L,并与仁化县政府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监测站2021年4月12日对企业进水口取样检测,氨氮浓度为116mg/L。
公司在发现进水异常时立即报告仁化县丹霞旅游经济开放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工作微信群提供氨氮进水检测数据,在我局检查出出水超标后,根据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委托第三方环保公司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并对企业废水依法应急处置,对周边暂未发现环境风险。
鉴于浩蓝环保公司排放超标是因为进水浓度超过企业设计处理浓度范围,且主动报告,积极配合进行应急处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这个消息一出来,无疑是给污水厂吃了个定心丸,因为进水超标一直是大家都的心病。然而小编在查找资料的时候发现,早就2019年就有过免罚案例。
2019年4月17日,荣怀污水处理厂向执法人员反映有不明有毒废水进入,进水水质超标严重,生化系统遭受冲击,活性污泥出现死亡现象。临朐县荣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污水处理项目,污水主要来源为东城街道企业废水。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荣怀污水处理厂,要求荣怀污水处理厂将不明有毒废水引入事故池,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同时执法人员联合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对上游管道检查井进行排查,并取样检测。
荣怀污水处理厂将超标废水截留至事故池暂存;采取对生化系统投加乙酸钠,提高污泥活性,补充活性污泥;提高回流量,加大曝气量等措施,使荣怀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尽快恢复,逐步使排入事故池的受影响废水得到有效处理。
鉴于荣怀污水处理厂发现不明有毒废水进入后及时上报县环保局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但生化系统仍受到严重冲击,生化系统恢复需要时间,且事故池内的不明有毒废水需要处理,处理过程也会造成出水水质不稳定。
因此环保局决定不予处罚。但要求荣怀污水处理厂继续积极恢复生化系统,使暂存事故池的有毒废水尽快处理完毕,尽最大努力保证出水达标。
进水水质超标,污水处理厂既不能停止进水,又不能走跨线,还不能不达标!
因此,针对进水超标情况,污水厂可以做好这几件事进行自救。
1)污水厂应当加强一线操作人员的取证、存证能力培训,以便在第一时间开展污染物溯源工作,妥善保管相关的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
2)与相关执法部门等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以便在事件发生时及时报备和沟通。
3)应当制定在出现进水水质超标情况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应当清晰明了,决策流程应避免冗长,并且对于现场人员的授权应当充分。
同时,监管的压力不应该只集中在污水处理厂身上,上游的工业企业同样也应纳入监管范畴,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废水进入市政管网,同时已经纳管的企业也要加强监测,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不能让一线的污水技术人员在为祖国的绿水青山奋斗的同时,还要背锅!
污水厂作为上接污水、下输清流的中间环节,也是污水达标排放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如果出现进水超标的情况,应该第一时间主动上报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这样的话不仅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还能助力绿水青山这条路走的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