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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18 10:58:57  |  关注:2289

2021年5月12日,生态环境部宣布对东北地区两家污水处理厂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组织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在所辖流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日常巡查,发现辽宁省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厂污水溢流、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溢流等2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影响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决定对该2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现场检查发现,辽宁省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厂部分污水未经处理通过溢流口直接外排细河,溢流污水颜色浑浊有异味。取样监测表明,总磷超标5倍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也有不同程度超标。进一步调查表明,该污水溢流量约8000~10000吨/天,是下游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重要原因。同时,现场检查发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出水呈墨绿色、臭味明显,部分污水未经处理通过超越管线溢流,直接排入挡石河。取样监测表明,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氟化物等均有不同程度超标。进一步调查表明,该污水溢流量约25000~30000吨/日,是造成下游兰家国控断面水质部分时段劣Ⅴ类的重要原因。以上2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责任主体明确、水质超标事实清楚、造成周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

近日,生态环境部已向辽宁省、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相关地区对上述污水处理厂污水溢流直排问题依法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彻底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求相关地区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整治查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达到督办要求后,由地方提出解挂申请,我部按程序进行现场核实后实施解挂。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组织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对所辖流域开展生态环境日常巡查,切实加强流域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全面落实严的主基调,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污水处理厂违反了这些将被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根据《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内规定,污水处理厂有这些违法行为这些将被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详情如下: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环境保护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实施的挂牌督办。

环境保护部商请监察机关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或其他问题联合实施的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环境保护部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六)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照环境监察局统一组织安排,各督查中心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附案件有关调查材料;
(二)环境监察局汇总核审;
(三)提交部长专题会议审议后,由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五)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公告督办内容,并向媒体通报挂牌督办信息;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向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机构通报。

第六条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时限;
(五)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六)联系人;
(七)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七条  督办事项应当包括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事项: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责令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三)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五)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予以撤销或修改;
(六)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七)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或复杂案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环境保护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环境保护部对违法主体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暂缓受理。

第十条  挂牌督办的解除: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完成督办任务后,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重大或复杂案件,环境监察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核查;

(二)环境监察局汇总核审后,经部长专题会议讨论并提交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抄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四)定期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公告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并向媒体通报;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向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督办事项拒不办理、相互推诿、办理不力,以及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的,环境保护部可以对该案件进行直接办理,并且对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成绩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屡查屡犯的,由相关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挂牌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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